加拿大税务“主要居所”实是”惯常居所” 多于1间出售免缴增值税安排

对Principle Residence,一般人翻译或认定为加拿大税务的”主要居所”,甚至觉得就是所居住的唯一居所。

特许会计师陈统成表示,Principle Residence其实指的是”惯常居所”,只要并非出租而业主会用来作自住的就是”惯常居所”,数目并无限制,出售时都可免缴增值税。

作为陈李罗特许会计师楼合伙人的陈统成表示,每个人可以拥有多过一间惯常居所(principle residence),而惯常居所在改变用途前涉及的资本增值,可以享受免税,但在改变用途后,已不再属于惯常居所,需要缴交资本增值税。若业主在手上众多惯常居所中,一些会改变用途,在分配资本增值免税额时,需要审慎处理,以争取最大的免税额优惠。

陈统成举例来说,李先生在多伦多拥有一间”惯常居所”,在滑铁卢也拥有一间”惯常居所”(虽然只是间中居住)。

滑铁卢一间是给在滑铁卢大学念书的儿子居住,李先生间中前往短住。在儿子4年大学毕业后,李先生把滑铁卢惯常居所出租,并在几年后出售。

在滑铁卢居所出租时,用途改变,换言之当时是把居所出售,然后自己买回来再出租,从中虽然赚取了资本增值,由于是惯常居所,可以免税。不过,李先生在几年后出售该物业,若果房屋升值,而之前房屋已出租,不是惯常居所,当中所获的资本增值便要付税。

另一方面,李先生在多伦多的”惯常居所”已住了长达40年。

李先生在报税时,如何善用他的免税额呢?陈统成建议,当李先生在利用”惯常居所”免税额减低滑铁卢物业在转变用途时,所衍生增值税的同时,亦可能会相应减低将来出卖多伦多物业时可享有的免税额。不过这影响会随以后居住在多伦多物业的时间而有所减低。居住时间愈长,影响愈低。

因此在决定是否利用”惯常居所”免税额去抵消滑铁卢那边,因转变用途而需缴的增值税时,应考虑滑铁卢居所的增值,以及将会在多伦多居所居住的时间及其将来的增值。

2018-04-02 来源:明报